中药命名理据探析(2)
(2)防风:“防者,御也。其功疗风最要,故名。”(明·李时珍·《本草纲目》)
(3)王不留行:“此物性走而不住,虽有王命不能留其行,故名”。(明·李时珍·《本草纲目》)
七、以入药部位命名——药用理据
许多药物常常仅取用植物某一部位入药,中药以药用部位命名者最为普遍。
1.以根、根茎入药:栝楼根、葛根、韭根、芦根、土瓜根等。
2.以种皮、茎皮及根皮入药:甘李根白皮、柏皮、橘皮、陈皮、牡丹皮、秦皮等。
3.以茎枝入药:苇茎、桂枝、槐枝等。
4.以叶入药:艾叶、柏叶、竹叶、干苏叶等。
5.以花入药:菊花、旋覆花、芫花等。
6.以蒂入药:瓜蒂。
7.以果实、种子、种仁入药:柏实、栝楼实、枳实、葵子、瓜子、葶苈子、麻仁、麻子仁、蛇床子仁、桃仁、杏仁、薏苡仁等。
八、文化理据
“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常会在它的语言中有所反映,另一方面,在很大程度上,构成民族的也正是语言。”[2]语言的诸要素中,词汇对文化的反映表现得最为敏感和直接。中药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,其命名也具有显著的文化性特点。
1.以风俗习惯命名:如槟榔,“宾与郎皆贵客之称。稽含南方草木状言:交广人凡贵胜族客,必先呈此果。若邂逅不设,用相嫌恨。则槟榔名义,盖取于此。”(明·李时珍·《本草纲目》)
2.以人名命名:如刘寄奴,据李延寿《南史》记载,南朝宋高祖刘裕最先用此药治疗军中伤员,所以该药用他的乳名寄奴命名。
3.因姓名避讳命名:姓名避讳是中国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和宗法制度的产物,是我国历史上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,不但表现为不能直呼君主或尊长的名,而且还表现在对凡是与君主或尊长的名相同的字都要回避,改用其他字代替。中草药命名中也存在避讳命名现象,如“山药”,原名“薯蓣”,唐朝代宗皇帝名“豫”,“蓣”与“豫”音同,为避其讳,遂改名为薯药;到了宋朝,又因宋英宗名“曙”,“薯”与“曙”音同,又改名为山药,一直沿用至今。
4.以译音命名:如曼荼罗,源于梵文Mandala音译。
九、综合理据
一些中药的命名兼有两项或几项理据。
1.依颜色、形态理据命名:如白头翁,“近根处有白茸,状似白头老翁,故以为名。”(南朝·陶弘景·《本草经集注》)黄连因“色黄”和“根连”这两个特征命名。“其根连珠而色黄,故名。”(明·李时珍·《本草纲目》)
2.依空间、形象理据命名:如巴豆,“此物出巴蜀,而形如菽豆,故以名之。”(明·李时珍·《本草纲目》)
3.依形象、味觉理据命名:如细辛,“华州真细辛,根细而味极辛,故名之曰细辛。”(北宋·苏颂·《图经本草》)
4.依味觉、功用理据命名:如苦参,“苦以味名,参以功名。”(明·李时珍·《本草纲目》)
5.依多项理据命名:如西红花,则以空间、颜色、部位命名。
文章来源:《中药药理与临床》 网址: http://www.zyylylc.cn/qikandaodu/2021/0616/63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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